各班:
根据宛医专学字【2016】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系2016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范围
我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2016届毕业生(含普通专科、对口专科、五年制、3+2)。
(一)所在家庭父(母)亲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本人为残疾人;
(三)已获得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
毕业生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要求:(1)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附件1”表格,其中“申请人签字”处必须是手写的,银行账户必须是申请人在南阳本地开户的建设银行卡(或入学时学校下发的银行卡)。填写完毕后,将“附件1”和“证明材料”交到本班辅导员处;(2)各班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附件1”填写“附件2”和“附件3”。(3)2016年3月15日下午5点前,以班级为单位将本班材料(纸质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和“证明材料”;电子材料包括“附件2”、“附件3”)交到510办公室。
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所在家庭父(母)亲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1)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金发放领取存折原件和首页复印件、最新一次(最好是2016年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如果没有低保证或领取存折的,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属于本辖区享受低保人员的证明(加盖公章)。(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材料包括:带派出所印章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家庭享受低保人员页、申请人本页。要求户口本户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为同一户号。如果不在同一户号下(含已迁出户口的),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供养关系证明(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本人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仅提交身份证明和享受低保的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最新低保金领取记录证明)。
3.申请人为残疾毕业生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办理《残疾人证》或证件遗失的申请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为享受助学贷款的,由我校资助中心初审后,汇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为涵盖2016学年且签章齐全的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上申请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核后统一退回到辅导员处,由辅导员通知学生领回。
(二)初审公示。2016年3月20—25日,校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审核。2016年4月1日前,就业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校内公示名单、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附件2)、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按程序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审查,完成最终审核工作。最终资助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同步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最终审核通过人员及申请材料报送财务部门。
(四)资金拨付。经审查求职创业补贴材料无异议的,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可采取划账方式拨付到本人填写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毕业生本人。2016年6月30日前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班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对相关举报投诉,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学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监督举报电话及有关邮箱
系监督举报电话:0377-63526296
校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377-63526317
校就业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377-63526326,63526336
系监督举报邮箱:lcxjy510@126.com
校监督举报邮箱:nyyzjyk@163.com
附件:1、申请表;2、明细表3、汇总表
附件1: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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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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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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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一寸
免冠照片 |
生 源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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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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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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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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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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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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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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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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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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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对象 |
低保家庭( )残疾毕业生(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 |
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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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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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 |
本人申报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院系意见 |
该生填报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学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教育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全省公开监督电话:0371—696903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